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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学习全国两会精神
总会计师岗位职责
一、
根据法律、 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 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三、 坚持原则, 廉洁奉公。
四、 参与重要经济活动、 协议的签订, 并督促执行。
五、 参与审查施工预算(标后预算切块所包干费用指标)
, 督促有关部门按季(或月)
提供完工工程预算成本费用分析资料, 组织成本盈亏核算。
六、 严格审批分包单位和其他单位借款和工程款结算业务。
七、 及时登记总账账簿, 建立健全已结算、 已完未结算、 未完未结算工程等台账, 及时掌握工程价款结算及拨付项目工程资金情况。
八、 编制决算报表, 及时向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合法、 真实、完善的有价值的会计信息。
九、 制定成本计划, 实行成本控制, 及时将目标责任成本执行情况反馈给项目领导。
十、 按工程实体设立各种费用支出明细账, 并要求各成本责任部门协调配合, 每月对上月成本支出情况进行分析, 找出节超原因, 书面报有关领导。
十一、 统筹安排, 合理调配资金, 使资金配置达到最优化, 实行效益最大化。
十二、 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提出改进财务状况措施。
十三、 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和定期自检制度, 不断提出和发现问题,完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十四、 组织和带动财务人员不断学习业务知识, 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十五、 完善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总会计师的权限
一、 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 法规、 方针、 政策、 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 浪费的行为, 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 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 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 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 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 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
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 重大的财务收支, 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四、 预算、 财务收支计划、 成本和费用计划、 信贷计划、 财务专题报告、 会计决算报表, 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 经济合同、 经济协议等, 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五、 会计人员的任用、 晋升、 调动、 奖惩, 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 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 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六、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阻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的, 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 上级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总会计师的职责
第七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一)
编制和执行预算、 财务收支计划、 信贷计划, 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开辟财源, 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 计划、 控制、 核算、 分析和考核, 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 节约费用、 提高经济效益;
(三)
建立、 健全经济核算制度, 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
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 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 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 技术改造、 科技研究、 商品(劳务)
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 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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