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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基础设施的民生保障体系建设赖金良内容提要:
现有“社会基础设施” 概念, 大多是指有形的或实体形态的基础设施, 而无形的或非实体形态的基础设施, 迄今仍未受到足够重视; 把包括民生保障体系在内的作为现代社会支撑基础的制度性设施,纳入“社会基础设施” 概念的定义域, 既有现实意义又有学理依据。“社会保障” 概念已有历史形成的固定模式, 且侧重于社会保障类传统项目, 未能涵盖或容纳民生领域诸多重要方面, 难以应对由当代风险社会所催生的诸多重大民生保障议题。
依据基本民生需求内在逻辑来界定的“民生保障” 概念, 无论从保障对象还是从保障内容来看, 都是一种既全面又普遍的相对平等的保障; 有必要对目前归口不同部门分管的各类民生保障事项, 进行系统化的整合和制度设计, 避免因条块分割而导致制度缺失或空隙, 形成面向所有社会群体或全体国民的可普遍分享且相对平等的民生保障体系。
受传统经济发展观甚或“GDP 发展观” 影响, 我国在民生保障领域的财政投入份额长期偏低, 且原本有限的投入大多花在各类“民生工程” 或硬件设施上, 它们只是民生保障的必要物质条件或载体, 而各种非实体形态的制度性基础设施, 才是民生保障体系的核心所在; 应从现代社会重要基石或基础设施的意义上, 重新审视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以及民生领域资源投入的生产性或创造性。
关键词:
社会基础设施
制度性设施
民生保障体系 作者简介:
赖金良, 男, 1955 年出生, 哲学博士,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教授, 邮编:
310027
一 “社会基础设施” 这个概念, 在国内文献中主要有两种用法, 一是泛指或广义的, 即在与“基础设施” 相等同的意义上使用, 其含义相当于“社会的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 ofsociety), 二是特指或狭义的, 即在与“经济基础设施”(EconomicInfrastructure)
相区分的意义上使用, 其含义相当于“社会性基础设施”(SocialInfrastructure)。
大致说来, 1990 年代中叶之前, 比较普遍的是前一种用法, 世界银行在 1994 年世界发展报告中, 对“经济基础设施” 与“社会基础设施” 做了明确的区分,1在该报告的影响下, 后一种用法开始被人们广泛采纳。“国际通行的基础设施概念, 一是经济基础设施, 包括公用事业(电力、 管道煤气、 电信、 供水、 环境卫生设施和排污系统、 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系统)、 公共工程(大坝、 灌渠和道路)、 其他交通设施(铁路、 城市交通、 海港、 水运和机场); 二是社会2当然, 从目前国内实际情形看, “社会基础设施” 这基础设施, 包括文教、 医疗保健等。”个概念, 除了与“经济基础设施” 相区分的狭义用法外, 仍有部分文献继续保留了泛指“基础设施” 的广义用法, 这两种用法并非相互矛盾或冲突, 只是指涉范围及侧重点不同而已。值得注意的是, 无论广义的还是狭义的, 以往的“社会基础设施” 概念, 一般都是指有形的、 物质性的或实体性的设施, 尤其是在通俗化叙述中, 譬如从“维基百科” 或“百度百科” 检索“基础设施” 条目, 其释义甚至被直接等同于“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
这可能与经济学的研究视角有关。
长期以来, 不但“基础设施” 概念的内涵及外延界定, 主要由经济学家所提供, 而且对其性质和功能的定位及分析阐述, 也往往是立足于经济学领域。
在讨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基础设施时, 经济学文献中常用的一个术语叫“社会间接资本(Socialoverheadcapital)”, 中文有时也译作“社会分摊资本”、“社会先行资本” 等, 这种侧重于经济学分析的基础设施研究, 难免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按美国《经1 参见世界银行:《1994 年世界发展报告:
为发展提供基础设施》,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4 年, 第 13 页。2 参见马洪、 王梦奎主编:
《1999 版中国发展研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报告选》, 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 年, 第 190 页。
济百科全书》 (McGraw—Hill 图书公司 1982 年版),“基础设施是指那些对产出水平或生产效率有直接或间接的提高作用的经济项目, 主要内容包括交通运输系统、 发电设施、 通讯设施、金融设施、 教育和卫生设施, 以及一个组织有序的政府和政治体制。”3按我国出版的《经济大词典》,“基础设施是指为生产、 流通等部门提供服务的各个部门和设施, 包括运输、 通讯、动力、 供水、 仓库、 文化、 教育、 科研以及公共服务设施”。4这些都是关于“基础设施” 的比较权威的定义。
虽然从概念的外延来看, 基础设施也包括有文化、 教育、 科研、 卫生等设施, 甚至还包括了“组织有序的政府和政治体制”, 但从概念的内涵规定来看, 它们之所以被纳入基础设施的范围, 主要是因为“对产出水平或生产效率有直接或间接的提高作用”,可“为生产、 流通等部门提供服务”。
从这一点上说, 把基础设施具体划分为两大类即“经济基础设施” 与“社会基础设施”,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虽然这种“二分法” 并不严谨, 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现实中, 两类之间都有相互交叉的情形, 例如一个城市的交通、 通讯、 环保、 医疗、 文化、 教育、 科研等基础设施, 恐怕都既不只是“经济的” 也不只是“社会的”, 但这种区分有助于摆脱传统的经济学研究视角的局限性。
一个狭义的“社会基础设施” 概念, 有助于更好地把握这类基础设施所固有的社会属性和特点。
与那些主要服务于经济发展或经济增长目标, 为直接生产部门提供基础支撑的“间接性” 部门即“经济基础设施” 不同, “社会基础设施” 主要服务于社会发展或人类发展目标, 包括为人类满足自身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改善生存状况和生活质量、提升个体身心健康和社会公正和谐等等提供基础性支撑。
这些年来, 随着社会建设成为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已从经济领域拓展到社会领域, 但人们在强调“社会基础设施” 的重要性, 以及加快建设进程, 拓宽投资渠道, 包括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或社会资本进入社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时, 指的仍然是各种有形的、 物质性或实体性的设施。
例如,王保岳在分析比较国内八个省区的社会基础设施现状时, 所依据的主要是这些省区的高等院校数、 高等院校教职工数、 技术市场成交额、 卫生机构数、 卫生机构从业人数、 卫生机构床5张智所提供的“社会基础设施分类” 中, 包括“教育与文化设施”、“医疗卫位数等指标;生设施”、“文娱体育及游憩设施”、“老年和残疾人保障设施”, 而具体所指如幼儿园、 青少年宫、 学校、 图书馆、 科技馆、 博物馆、 影剧院、 音乐厅、 医院、 防疫站、 保健站、 疗养院、休养所、 体育场馆、 游乐园、 休闲场所、 敬老院、 福利院、 康复机构等等, 几乎全都属于有6换句话说, 无形的或非实体形态的制度性基础设施, 迄今仍未真正进入形的实体性设施。“社会基础设施” 概念的定义域并受到足够的重视。
诚然, 在现代汉语中, “设施” 是指“为进行某项工作或满足某种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机构、 系统、 组织、 建筑物等”, 确实带有实体形态事物或有形事物的特点,7但按古汉语词源释义, “设施” 原指无形的措施、 举措或安排, 如“易则用车, 险则用骑, ……夜则多火,晦冥多鼓, 此善为设施者也”( 《淮南子· 兵略》)。Infrastructure”, 有时也译为“社会基础结构”, 而日 文则多译为“社会下部结构”, 其中“structure” 一词, 无论译为“设施” 还是译为“结构”, 都是既可指称实体形态也可指称非实体形态的。
当代著名学者 J﹒ 罗尔斯在阐述“正义的主题” 时, 曾提出“社会基本结构(设施)” 的概念, 其原文为“Basicstructureofsociety”, 用的也是“structure” 一词, 而指8“社会基础设施” 译自 原文“Social的正是社会的非实体形态的制度性结构或设施, 即“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 决3 转引自吴庆:
《基础设施融资指南(第一讲)》, 《中国投资》 2001 年第 1 期。
4 参见于光远主编:
《经济大词典》,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2 年, 第 2092 页。
5 参见王保岳:
《中国产业区社会基础设施发展分析》, 《当代经济管理》 2008 年第 7 期。
6 参见张智:
《天津市社会基础设施发展分析》, 《城市》 2009 年第 6 期。
7 参见《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 商务印书馆 1996 年, 第 1115 页。
8 参见《辞源》(修订本), 商务印书馆 1988 年, 第 1566 页。
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9实际上, 即使在以往的经济学文献中, 也有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了社会基础设施的非实体形态, 例如, 前引《经济百科全书》 就在概念释义中提到了无形的“政治体制”, 著名经济学家 A﹒ 赫希曼在《经济发展战略》 中, 甚至把“法律、 秩序” 等视为广义社会间接资本即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10而 D﹒ 格里姆赛等学者则将社会基础设施区分为“硬的” 和“软的” 两部分, 即除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硬性基础设施外, 还包括诸如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服务等方面的软性基础设施。11由此看来,本文的建议或主张, 即对迄今仍然局限于实体形态的“社会基础设施” 概念进行更新并拓宽其定义域, 把包括民生保障体系在内的、 作为现代社会支撑基础的非实体形态的制度性设施纳入其中, 是既有现实意义又有学理依据的。
当然, 像法律规范体系等, 也是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基础设施, 但按本文论题范围, 接下去仅以民生保障体系为讨论重点。
二 人们也许会问, 为什么用“民生保障体系” 而不用“社会保障体系” 呢? 的确, 两者之间是有彼此重叠的部分, 但如果严格推敲起来, 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社会保障”这个概念, 原文“socialsecurity” 意即“社会安全”, 国内外文献中常有不同的界定或理解。大致说来, 英语文献中的“socialsecurity” 概念, 其指涉范围相对较窄而且较为专门化。
这与最初提出并使用“social security” 一词的特定背景有关:
1934 年美国政府为应对因经济危机所导致的严重局面, 专门成立了由多名高级内阁官员组成的“committee on economicsecurity”(经济安全委员会), 以负责研究解决国家所面临的包括大规模失业、 贫困等在内的“economicsecurity”(经济安全)
问题, 而该委员会提供的报告经修改完善并经参众两院表决通过后, 即是 1 935 年 8 月由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签字生效的“socialsecurityact” (社会安全法案)。1 2换句话说, “socialsecurity”这个概念, 其前身或雏形原是 “economicsecurity”,无论意译为“社会保障” 还是直译为“社会安全”, 其主题或重点都是“经济安全”, 即防范收入风险和增加收入安全; 虽说几十年过去了, 概念的内涵外延都有一些变化, 但其制度设置的核心目标或主体部分, 仍然是解决个人或家庭所面临的经济安全即收入安全问题, 借用国际劳工局的标准解释, 也就是社会通过一系列公共措施为其成员提供必要的保护, 以防止他们因失业、 疾病、 妊娠、 工伤、 残疾、 丧偶、 年老等因素所导致的收入中断或大幅降低而13 陷入生活困境。相比较而言, 国内文献中的“社会保障” 概念, 所面临的是某种左右为难的情境:
一方面, 它译自英文“socialsecurity” 概念, 可实际指涉范围又往往比后者宽泛庞杂, 这就难免因相互不对号而遭遇一些学者质疑; 另一方面, 它采用的是汉语词汇“社会保障”, 可实际指涉范围又远比该词汇的原有含义狭窄得多, 按照 1990 年代中共中央文件的权威阐述, 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 社会福利、 优抚安置、 社会互助、 个人储蓄积累” 等 614而后来所通行的概念界定, 一般都是以前 4 个方面为主, 亦即“社会保障四大项”。15由此可见, 现有的“社会保障” 概念, 并未有效涵盖或容纳民生领域的许多重要方面, 且个方面,其侧重点大多是些社会保障类的传统项目, 无法应对由现代风险社会和中国国情所催生的诸多重大民生保障议题, 当然, 像这种已形成固定模式且有相应政府机构配置的概念, 要对它9 参见 J﹒ 罗尔斯:
《正义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 第 5 页。
10 参见 A﹒ 赫希曼:
《经济发展战略》, 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1 年, 第 73 页。
11 参见 D﹒ 格里姆赛等著: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基础设施供给和项目融资的全球革命》,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第 7 页。
12 参见王尔山、 王则柯编著:
《社会保障在美国》, 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第 27—28 页。
13 参见尚晓援:
《 “社会福利” 与“社会保障” 再认识》, 《中国社会科学》 2001 年第 3 期。
14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3 年 11 月 14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15 参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社会保障义务讲座》, 中国劳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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