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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工作制度(全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7-01 18:20:04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党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工作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基层党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工作制度(全文)

 

 基层党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工作制度

 基层党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件》及中央、省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精神,结合《广东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要求和公司党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谈心谈话工作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各基层党支部组织实施。

 第三条

 谈心谈话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抓早抓小,教育为主,逐级负责的原则。谈心谈话不代替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措施,与纪检监察现行的提醒、函询、约谈、诫勉等方式互为补充,重在加强公司系统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抓实支部思想政治工作,提前化解问题风险。

 第四条

 谈心谈话的主体和对象。

 谈心谈话的主体是公司各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

 公司党委书记主要负责对党委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党委副书记、委员根据党委工作分工安排主要负责对所属企业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

 公司各基层党组织书记按照隶属关系分级负责谈心谈话工作,并对所属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开展谈心活动。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与支部委员、每名党员都要谈心,支部委员要相互谈心,党员彼此之间也要谈心。

 各级谈话主体认为有必要可向下跨越层级,直接对党组织内的党员进行谈话。

 第 五 条

 谈 心 谈 话 分 三 种 类 型 :

 一 是 例 行 谈话,结合党建工作实际,各基层党组织定期开展例行谈话,包括对新任基层党组织书记和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及对党组织书记在任期内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及承担的工作职责进行谈话等。二是提醒性谈话,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三是告诫性谈话,对一些明显轻微且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改正。

 谈心谈话主体可以邀请相关同志参加谈话,可以采取与谈心谈话对象“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谈心谈话情况应当在专用的谈心谈话工作记录本上如实记录。所有谈话记录都应有谈话人、被谈话人签名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

 谈心谈话由谈话主体具体组织实施。谈话主体应当从关爱基层党组织党员的角度出发,

 以有利于帮助谈话对象改正、达到谈话效果为目的,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党员提高认识、正视问题,消除隔阂、增进了解,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合理安排谈话提醒的方式和内容。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 1 次。

 第八条

 谈心谈话重点围绕公司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普通党员思想、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

 (一)基层党组织班子或班子成员出现以下问题时,应当及时进行谈心谈话:

 1.落实民主集中制不严格,班子成员之间不团结,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群众有反映、出现信任危机苗头性问题;

 2.贯彻执行上级党委部署不及时、不坚决,对党委安排的工作消极对待,无理由不参加上级党组织组织的培训学习、工作部署会议等的;

 3. 在 推 先 评 优 、 考 核 奖 惩 等 过 程 中 不 公 平 公正,或拉帮结派,搞小团体、小圈子;

 4.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党组织建设失之于宽松软,带队伍不力,不想管、不敢管,应当谈心谈话而不按规定开展的,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的,或所在党组织党员队伍中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

 5.发挥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不力,所在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有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发生负面舆情被媒体曝光并查实,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6.上级要求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必要进行谈心谈话的。

 (二)基层党员出现以下问题时应该及时进行谈心谈话:

 1.政治思想表现差,宗旨意识淡泊,政治思想信念不够坚定,有违反政治纪律苗头且情节轻微的;

 2.责任意识及工作表现差,尽职履责不力,对党组织安排任务消极应付,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党组织活动的,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3.在落实党章党规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存在其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4.根据基层党组织管理实际需要开展谈心谈话的其他情形。

 第 九 条

 谈 话 对 象 在 接 受 谈 话 时 , 应 认 真 对待、如实说明存在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条

 谈话对象接受谈话后,应按照谈话主体要求立行立改。

 第十一条

 谈心谈话记录作为基层党组织谈话主体“尽职尽责”和党支部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基层党支部于每年度总结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年度开展谈心谈话情况,并接受检查。公司党委职能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谈心谈话工作落实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并将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公司党委。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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